一、 本院已報備新竹縣政府衛生局核備實施電子病歷,實施範圍及日期如下:
電子病歷實施範圍
二、 自實施日期起,上述病歷表單改以電子病歷方式儲存、不另行列印書面報告。其相關病歷查閱、複製等作業依現行病歷複印規定辦理。